中信证券前技术中心高级经理偷看私募大佬持仓,趋同交易获利213万!请求减免处罚无效,被罚没426万
中信证券前技术中心高级经理偷看私募大佬持仓,趋同交易获利213万!请求减免处罚无效,被罚没426万
中信证券前技术中心高级经理偷看私募大佬持仓,趋同交易获利213万!请求减免处罚无效,被罚没426万红星(hóngxīng)资本(zīběn)局6月1日消息,近日,安徽证监局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,曝光了一起“老鼠仓”案。
时任中信证券(600030.SH;6030.HK)信息技术中心高级(gāojí)经理(jīnglǐ)的李海鹏(lǐhǎipéng),利用职务权限,获知某知名私募基金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,并控制(kòngzhì)妻子及妻子姊妹账户进行趋同交易。最终,李海鹏被监管“没一罚一”,合计罚没超426万元。
偷看高某睿远基金持仓(chícāng)
趋同交易获利(huòlì)213万元
据安徽证监局查明,2015年4月24日,高某(gāomǒu)基金成立,托管人为中信证券,开户营业部为中信证券上海恒丰路证券营业部。2018年12月起,李海鹏(lǐhǎipéng)获得(huòdé)中信证券CRM系统应用开发岗权限,可以获取(huòqǔ)中信证券所有客户的账户信息(xìnxī)、资产规模、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。
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,李海鹏通过CRM系统,获知高某(gāomǒu)基金的持仓、委托、当日(dāngrì)成交记录等未公开信息。在获取高某基金的成交记录后,李海鹏开始控制妻子及妻子姊妹的股票(gǔpiào)账户组,进行趋同(qūtóng)交易。
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,李海鹏控制的账户(zhànghù)组包括:妻子同胞姊妹(zǐmèi)程某1在广发(guǎngfā)证券、东方财富证券开立的账户,以及妻子程某2在广发证券开立的账户。
涉案时段内,账户组3个账户都(dōu)是由李海鹏(lǐhǎipéng)(lǐhǎipéng)妻子根据李海鹏提供的交易指令进行操作,李海鹏实际控制并决策账户交易。账户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(zhǔyào)是李海鹏夫妇。涉案时段内,账户组使用的设备高度趋同。
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,李海鹏控制(kòngzhì)账户组累计交易股票128只,累计交易金额6483.80万元(wànyuán)。其中,与高某睿远基金(jījīn)趋同(qūtóng)交易股票76只,趋同交易金额2900.38万元,趋同盈利金额213.14万元。
红星资本局注意到,罚单所提及(tíjí)的“高某基金(jījīn)(jījīn)”“高某睿远(yuǎn)基金”,其成立时间、托管人等信息,与高毅资产(zīchǎn)知名基金经理邓晓峰管理的“高毅-晓峰1号睿远证券投资基金”高度一致。Wind数据(shùjù)显示,该基金最新净值披露日期在2024年4月底,2020至2023年,该基金年度回报分别为74.82%、17.31%、-3.41%、-4.58%。
安徽证监局(zhèngjiānjú)认为,李海鹏的上述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)第二十条第(六)项、第三十八条(dìsānshíbātiáo)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(dìyīkuǎn)所述(suǒshù)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。
对此(duìcǐ),李海鹏在陈述申辩和(hé)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:一是部分交易存在同一交易日内趋同账户交易时间早于标的(de)账户交易时间的情形,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;二是测算的交易佣金低于(dīyú)实际收取的佣金;三是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起始时间认定有误;四是部分股票系(xì)当事人自主交易,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。综上,请求减免处罚。
经复核,安徽证监局对李海鹏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(cǎinà)。理由如下:
第一,本案中所涉未公开信息,既包含(bāohán)高某基金的交易(jiāoyì)信息,也包含其资产状况、持仓明细和历史交易等信息。历史交易、持仓情况等均能反映标的(biāodì)账户投资决策情况,涉案账户的交易在个别交易日早于标的账户的交易,不代表早于高某基金的投资决策,不能排除当事人(dāngshìrén)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(xíngwéi)。
第二,本案的佣金测算是以趋同交易匹配数量(shùliàng)为基础,计算(jìsuàn)逻辑不同于涉案账户实际每笔交易的佣金,计算结果无误,方式符合证监会多年执法实践(shíjiàn)和惯例。
第三,根据证券账户交易情况(qíngkuàng)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、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趋同交易测算等多方面证据,足以证明当事人(dāngshìrén)自2019年11月起即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故意,并(bìng)实施了相关行为。
第四(dìsì),对当事人利用(lìyòng)未公开(wèigōngkāi)信息交易(jiāoyì)的认定(rèndìng),是综合了证券账户资料、相关情况说明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相关趋同(qūtóng)交易测算等证据材料予以认定。客观证据显示,当事人在聊天记录中大量提及高某睿远基金有关未公开信息,包括当事人申辩意见中认为是自主交易的股票。在案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李海鹏作出相关交易决策时,利用了高某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,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。
最终,安徽证监局(zhèngjiānjú)决定:没收李海鹏(lǐhǎipéng)违法所得213.14万元,并处以213.14万元罚款,合计罚没超426万元。

红星(hóngxīng)资本(zīběn)局6月1日消息,近日,安徽证监局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,曝光了一起“老鼠仓”案。
时任中信证券(600030.SH;6030.HK)信息技术中心高级(gāojí)经理(jīnglǐ)的李海鹏(lǐhǎipéng),利用职务权限,获知某知名私募基金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,并控制(kòngzhì)妻子及妻子姊妹账户进行趋同交易。最终,李海鹏被监管“没一罚一”,合计罚没超426万元。
偷看高某睿远基金持仓(chícāng)
趋同交易获利(huòlì)213万元
据安徽证监局查明,2015年4月24日,高某(gāomǒu)基金成立,托管人为中信证券,开户营业部为中信证券上海恒丰路证券营业部。2018年12月起,李海鹏(lǐhǎipéng)获得(huòdé)中信证券CRM系统应用开发岗权限,可以获取(huòqǔ)中信证券所有客户的账户信息(xìnxī)、资产规模、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。
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,李海鹏通过CRM系统,获知高某(gāomǒu)基金的持仓、委托、当日(dāngrì)成交记录等未公开信息。在获取高某基金的成交记录后,李海鹏开始控制妻子及妻子姊妹的股票(gǔpiào)账户组,进行趋同(qūtóng)交易。

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,李海鹏控制的账户(zhànghù)组包括:妻子同胞姊妹(zǐmèi)程某1在广发(guǎngfā)证券、东方财富证券开立的账户,以及妻子程某2在广发证券开立的账户。
涉案时段内,账户组3个账户都(dōu)是由李海鹏(lǐhǎipéng)(lǐhǎipéng)妻子根据李海鹏提供的交易指令进行操作,李海鹏实际控制并决策账户交易。账户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(zhǔyào)是李海鹏夫妇。涉案时段内,账户组使用的设备高度趋同。
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,李海鹏控制(kòngzhì)账户组累计交易股票128只,累计交易金额6483.80万元(wànyuán)。其中,与高某睿远基金(jījīn)趋同(qūtóng)交易股票76只,趋同交易金额2900.38万元,趋同盈利金额213.14万元。
红星资本局注意到,罚单所提及(tíjí)的“高某基金(jījīn)(jījīn)”“高某睿远(yuǎn)基金”,其成立时间、托管人等信息,与高毅资产(zīchǎn)知名基金经理邓晓峰管理的“高毅-晓峰1号睿远证券投资基金”高度一致。Wind数据(shùjù)显示,该基金最新净值披露日期在2024年4月底,2020至2023年,该基金年度回报分别为74.82%、17.31%、-3.41%、-4.58%。
安徽证监局(zhèngjiānjú)认为,李海鹏的上述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)第二十条第(六)项、第三十八条(dìsānshíbātiáo)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(dìyīkuǎn)所述(suǒshù)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。
对此(duìcǐ),李海鹏在陈述申辩和(hé)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:一是部分交易存在同一交易日内趋同账户交易时间早于标的(de)账户交易时间的情形,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;二是测算的交易佣金低于(dīyú)实际收取的佣金;三是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起始时间认定有误;四是部分股票系(xì)当事人自主交易,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。综上,请求减免处罚。
经复核,安徽证监局对李海鹏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(cǎinà)。理由如下:
第一,本案中所涉未公开信息,既包含(bāohán)高某基金的交易(jiāoyì)信息,也包含其资产状况、持仓明细和历史交易等信息。历史交易、持仓情况等均能反映标的(biāodì)账户投资决策情况,涉案账户的交易在个别交易日早于标的账户的交易,不代表早于高某基金的投资决策,不能排除当事人(dāngshìrén)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(xíngwéi)。
第二,本案的佣金测算是以趋同交易匹配数量(shùliàng)为基础,计算(jìsuàn)逻辑不同于涉案账户实际每笔交易的佣金,计算结果无误,方式符合证监会多年执法实践(shíjiàn)和惯例。
第三,根据证券账户交易情况(qíngkuàng)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、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趋同交易测算等多方面证据,足以证明当事人(dāngshìrén)自2019年11月起即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故意,并(bìng)实施了相关行为。
第四(dìsì),对当事人利用(lìyòng)未公开(wèigōngkāi)信息交易(jiāoyì)的认定(rèndìng),是综合了证券账户资料、相关情况说明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相关趋同(qūtóng)交易测算等证据材料予以认定。客观证据显示,当事人在聊天记录中大量提及高某睿远基金有关未公开信息,包括当事人申辩意见中认为是自主交易的股票。在案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李海鹏作出相关交易决策时,利用了高某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,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。
最终,安徽证监局(zhèngjiānjú)决定:没收李海鹏(lǐhǎipéng)违法所得213.14万元,并处以213.14万元罚款,合计罚没超426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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